民間融資法律責任待完善
記者:有效遏制非法集資,法律該如何作爲?
李有星:對民間融資法律責任的完善勢在必行。其一要細化民間融資的民事責任,明确各種民事責任在民間融資中的适用依據,強化對民間融資的民事責任保護機制;其二要強化民間融資行政責任預警機制,發揮民間融資行政責任的應有作用;其三要改變以往以刑事責任爲主,民事責任爲輔的民間融資責任體系,建立一個以民事責任爲主,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爲輔的責任體系結構;其四要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進行立法解釋,同時修改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》的相關條文;其五要從被融資者角度對民間融資法律責任進(微博)行規定。立法的邏輯應同時關注當事人雙方,而不應隻偏重一方,如果我們對放債人角度處罰,規定其不得對哪些融資者進行放貸,那麽就從資金來源的角度切斷了非法集資的途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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