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融資租賃7大注意
一、租賃公司要與汽車使用方(承租人)簽訂《融資租賃合同》,訂立租期及還租次數。由於汽車產品更新快、損耗大、產生的現金流量大,建議租期定為三年以下,還租次數定為每月一次。根據實現當期效益最大化的原則,建議租賃公司的利潤以手續費加上最後一期殘值名義貨價來實現,租期內交納的租金額足以償付租賃公司的資金成本即可。
二、為了規避租賃公司的風險,租賃公司應要求汽車使用方(承租人)出資購買還租的履約保險,保險的受益人應為租賃公司,手續的辦理應由租賃公司代收、代繳,保險金額應為租賃本金概算額的70%以上。
三、為保證汽車使用方(承租人)全面履行租賃合同項下的付租義務,防範履約保險的風險,保險公司應要求汽車使用方(承租人 )投保機動車輛的其他險種的財產保險(至少包括自燃、車損、第三者、盜搶、車身劃痕、不計免賠、玻璃共七項車保),以此來實現保險公司對租賃標的物的物權控制。
四、為了進一步保證租賃公司的債權得以實現,租賃公司應和汽車使用方(承租人)簽訂《抵押合同》,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:租賃本金總額、利息、罰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金以及租賃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。
五、應由租賃公司作為購貨(付款)方、汽車承租人作為用貨方,汽車銷售方作為供貨方,三方共同簽訂《購車協定》。租賃公司根據《購車協定》中的金額、交貨時間、交貨地點、付款方式等約定向汽車銷售商支付貨款。
六、交貨、付款完畢後,應由銷售廠家向租賃公司出示發票。另外,由於汽車的登記、運輸、管理等原因,為了降低交易成本,同時為承租人提供運營中的便利,在發票的開出方式上,需要填寫的購貨單位元最好為汽車承租人,並備註付款單位為租賃公司,以實現租賃公司對該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。
七、汽車使用方(承租人)向租賃公司交納手續費與保證金後,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按期交納租金。根據合同約定,承租人可以提前歸還租金並終止合同,而這樣做並不影響租賃公司的收益。汽車使用方(承租人)在支付完最後一期租金後,租賃公司向汽車承租人轉移汽車所有權,合同結束。如發生風險,可以由保險公司來承擔,也可以處置抵押物。
同時還建議,在業務操作的前期,租賃公司可與製造廠商以促銷汽車產品為目的,事前達成廠商租賃協定,由廠商向租賃公司推薦客戶,然後由租賃公司對客戶進行進一步的篩選並提供融資租賃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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